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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為原告,與被告間共有一塊土地與房屋,對方堅持要將房地拍賣,我方則主張應該將房地全部分配給自己。
二、經高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分割共有物訴訟,主張原告從出生到壯年,與家人長期居住在該房地上,反觀被告卻從未居住過,僅為了獲得高額金錢找補金額而拒絕分割,甚至始終要求拍賣房地。最終法官全盤採信我方說法,認為將房地所有持份分歸原告所有,是最佳的分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