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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告與我是同事,被告以不詳方法取得我的帳號密碼後,偷開我的工作用電腦,取得我工作時的機密文件,再將該文件偽簽我的姓名後,寄到總公司,以發黑函的方式毀損我的名譽。而提出個資法、偽造文書、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名譽等告訴。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主觀犯意與客觀的犯罪事實,而且被告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告訴已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最終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並給予被告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