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服務地區
依專業領域
一、當事人遭警察局移送,認定當事人於民國113年O月O日竊取告訴人之物品。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陪同製作筆錄,提出事發當下現場欠缺監視器畫面,也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足以證明告訴人的物品是被告所偷取,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
三、最終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並給予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高維志律師經辦過多起竊盜罪案件,此為眾多勝訴案例中其中一例。
如果您面臨到竊盜官司,建議可以直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討論訴訟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