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性自主無罪案例

陳玉庭 律師
發表時間:2024/02/09 02:29 117 次瀏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64號(家暴妨害性自主)無罪之分析:

高院維持被告無罪理由之分析:

1.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2.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3.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4. Α女就就被告上開乘機猥褻、利用權勢猥褻、利用權勢性交之行為頻率、次數,前先後證述已顯不一致,而有瑕疵可指,則究竟被告對Α女為上述行為之實際次數為何,不無疑義,已難以補強被告自白被訴前揭犯罪事實確為真實。

5. B男之證述無從補強被告自白或Α女指訴

6. B男證述之內容,仍無法得知被告究竟對Α女為幾次猥褻、性交等行為

7. 基於「罪疑唯輕」原則,難認被告確有除有罪部分以外之其他性侵害犯行。

陳玉庭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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