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勝訴的話,請律師的費用可以要求對方出嗎?

陳禾原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9/14 11:43 820 次瀏覽

這是一個我很常被問的問題,多數人在權利被侵害時荷包已先受了傷,如果提告的律師費還要自己吸收,勢必會影響到委任律師的意願,畢竟告了荷包要因為律師費再瘦一圈,但不委任律師程序上又沒保障,自己上場可能賠了時間最後還是一場空。

在以往的見解上,可以要求敗訴方負擔律師的情形不多,一般只有在:(1)契約有明文規定違約方須負擔律師費;或是(2)在上訴第三審時等情況可以請求。

不過下面的判決似乎有別於以往見解,開始肯認原告有請求一併賠償律師費的空間,對於後續的發展樂見其成。

「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在事實審固未採取律師訴訟主義,惟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於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他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如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非不得認係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得令敗訴之一方賠償。本件上訴人因系爭車禍有系爭傷害,並遺有外傷性腦受傷導致之失智症,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於此意外事故,其家人依常情必係處於慌亂無措中,倘亦無精通法律之人,則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而須委任律師代理訴訟之情形?若已有該情形,則上訴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於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之範圍內,是否仍不得請求敗訴之被上訴人負擔?均尚待澄清。原審未予調查究明,並說明其斟酌後所得之結果,遽認上訴人委任律師為第一、二審訴訟代理人所支出之費用36萬元,全部不能請求,亦有可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民事判決參照。

陳禾原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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