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毒品犯罪嫌疑人會被緝獲,大部分是因為:1.購買者檢舉上游買家、2.在監聽過程中發現、3.警方自己的情資。
因此實務上,據以認定構成毒品犯罪的證據,大多可能會有下列證據:
1.監聽的錄音、
2.搜索扣押時所扣的證據,比如說:夾鏈袋、磅秤、大量的毒品、吸食器等。
3.檢舉者或毒品購買者的供述、
4.共犯之供述
5.犯罪嫌疑人本身之供述。
要爭取無罪判決者,依筆者過往之辦案經驗,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向:
如警察或檢察官所取得之證據屬於非法取得,不管是非法搜索扣押、或是非法監聽、抑或是違反被告或證人的自由意願所取得之供述證據,有機會請法院排除該證據。
此外,在檢舉者或購買者之指認過程,是否符合法律之要求,亦有影響渠等供述是否得做為證據之可能。
認定犯罪與否,需要仰賴證據,如果經法院認為檢方或警方採證程序不合法,並排除證據者,當事人自有因為欠缺證據,獲判無罪的機會。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檢舉或購買毒品供出上游之供述是否可信?要有其他證據補強供述,不能夠單憑其供述判斷。
因此,在為當事人辯護時,如何審視卷內證據是否充足?以及有那些事實可以削弱敵性證人供述之可信度,這當然是必須與當事人詳加思考與討論之方向。
購買毒品之過程,常會有使用暗號或暗語,究竟上開暗號、暗語是否確實為毒品?如非毒品,是否有合於經驗法則之解釋?此亦有與當事人討論之必要。
以上為筆者辦理毒品案件之部分心得,謹整理如上。
*本文章僅為筆者過往案例之心得整理,非針對個案之建議或意見,如有實際案件,應委託律師就具體個案諮詢*
*毒品案件如於偵查及審判階段均自白犯罪,得減輕其刑,反之,偵查或審判中未坦承犯行者,無法減刑,故不宜單憑此文決定辯護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