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售出恕不退換,甘無影?

陳群翔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2/25 15:30 28243 次瀏覽

🙎🏻‍♂:「小姐不好意思,這商品買回去後,發現功能怪怪的,我可以換新的嗎?謝謝。」
🙍🏻‍♀:「抱歉,實體店面不適用消保法七天鑑賞期,且公司規定#@%^,所以不能退換貨唷,你再回家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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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這樣的回答,甘無影?
答案是【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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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規定,
正常情形下
賣家交付商品給買家時
應確保商品符合買家的使用期待(例如:功能可以正常運作)
若不符合時
買家可以主張換新、維修、減價,甚至要求退貨退款
對此,法律上稱為【瑕疵擔保請求權】
只是說這樣子的權利,行使上都有時間限制
可能六個月、一年、五年、十年等,因個案情形而擇用不同的法律關係而做判斷。
【瑕疵擔保請求權】除非雙方在交易時有約定排除(例如:賣家已有事先告知商品是瑕疵品,而買家仍購買)
否則賣家不可以拒絕買家合法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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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常聽到的【消保法7天鑑賞期】
簡單說就是從網路下單購買的商品
大部分都可以於收受貨品之7日內無條件退換貨
甚至在訂單下單後,未收到商品前也可以無條件取消
原因就是要保障當初交易時看不到實體的疑慮
所以若收到商品跟想像的不一樣時,
縱使商品功能完全正常沒有瑕疵,也可以主張無條件退換貨
甚至只是不滿意、不喜歡、或是跟女友大吵一架很不爽
都可以要求退貨退費😏
但還是有一些情形無法主張😢
例如:賣家不以網路拍賣為業,只是偶爾賣自己不需要的東西;商品屬於特製訂做;商品易於腐敗;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詳參最底端的行政院院臺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釋、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 104015580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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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瑕疵擔保請求權】或【7天鑑賞期無條件退換貨】
都是來自法律上針對消費者所予以的保護規定
至於說【保固】
普遍上來說與法律規定無關
【保固】係賣家給予的售後服務,是賣家給予消費者的優惠
讓購買商品的消費者能享受在保固期間內
要求店家負責修復包括裂損、損害、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約定瑕疵之權益
此部分的保固期間、內容範圍都得取決賣家的服務內容而定
所以也成了眾多民眾貨比三家外的另一個購買比較的條件😘
只是要提醒的是,若【保固】內容牴觸民法或消保法上的規定
除非交易當下雙方已有特約排除,否則仍以民法或消保法上的規定為主唷😉
如此才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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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買東西有售後保固服務當然最好!
但若沒有,也勿忘【瑕疵擔保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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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小小測驗😘
🥳彼得透過Y拍下單購買手機
問:下單完想反悔解除契約可否?
答:可以。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18條及消保法第19條規定。
問:收到貨品後單純不喜歡不滿意,想退貨可否?
答:收到商品7日內皆可以。依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
問:收到貨品後發現有瑕疵想退貨可否?
答:可以。收到商品7日內可以依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主張無條件退換貨;超過7日,則可以主張民法瑕疵擔保請求權,視瑕疵情形主張退貨、換貨、減價,依據則為民法第359條、第36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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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透過網路向艾琳購買其使用過的二手手機(艾琳並不以拍賣為業)
問:下單完想反悔解除契約可否?
答:不可以。依據:消保法第2條以及臺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釋,此網路交易不適用消保法,因此不可主張7日鑑賞期無條件退換貨。
問:收到貨品後單純不喜歡不滿意,想退貨可否?
答:不可以。依據:消保法第2條以及臺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釋,此網路交易不適用消保法,因此不可主張7日鑑賞期無條件退換貨。
問:收到貨品後發現有瑕疵想退貨可否?
答:可以。得視瑕疵情形主張退貨、換貨、減價,依據則為民法第359條、第36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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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到艾琳門市購買手機
問:下單後,想反悔解除契約不去取貨可否?
答:原則上不可以,實體店面無消保法適用。依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
問:買回家後,越看越不喜歡、不滿意,想退貨可否?
答:不可以,實體店面無消保法適用。依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
問:買回家後,發現手機有瑕疵想退貨可否?
答:可以。得視瑕疵情形主張退貨、換貨、減價,依據則為民法第359條、第364條規定。

買賣交易問題千變萬化
若其中有任何因素考量介入
都可能影響法律上的主張與結論
上述介紹僅就單純情形予以說明
無法一概解決所有買賣交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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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話一句
「買賣問題多,找律師諮詢最好!」
有問題都歡迎留言或私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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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瑕疵擔保
民法部分,可參閱民法關於買賣、承攬之瑕疵擔保規定部分
以下僅就常見的民法買賣瑕疵擔保規定部分列示些許條文
⚖️第354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9條規定: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364條規定: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 #七天鑑賞期
消費者保護法部分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11、12款規定: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十一、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行政院院臺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釋:
「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即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 1040155809號令第2條規定: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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