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我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蕭啓訓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4/10 17:27 1523 次瀏覽

車後發生後,面對最直接的問題就是:對於我遭受的損害,可以求償哪些項目呢?又這些求償這些項目,有哪些事項要特別留意的?以下就一起來認識看看吧!

關於車禍的求償範圍可區分為兩類,即「財產上的損害」及「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

· 財產上的損害

1. 財物損害


諸如:車子、手機、衣物及其它因車禍而受損害之財物,而在車子送修期間,被害人因無車使用而必須搭乘其它交通工具,亦可另外請代步費。

但被害人在請求此部分損害賠償時,要特別注意: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也就是只能要求加害者將財物回復到「未發生車禍發生前的狀態」,而非「購買時的全新狀態」,因此在求償時,必須考慮到「折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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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醫療費用


諸如:手術費、住院費、醫療除疤費用、檢驗費、掛號費、復健費⋯等等,而因此部分的費用採「實支實付」原則,故被害人應妥善保管相關醫療單據。又醫療費用的支出須限於回復原狀所「必須」,所以,如果沒有從事該醫療行為,仍無礙於回復原狀時,該額外支出應屬「有益費用」,而不得另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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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活上所增加的必要支出

諸如:購買輔助醫材(拐杖、輪椅)、往返醫院回診所支出的交通費用、看護費用⋯等等。

而此處比較有爭議的是:如果被害人自己請家人看護時,是否也可以請求看護費用?對此,實務上多持肯定見解,而認為此種基於親屬身分關係之恩惠,並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即免除其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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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收入的損失

即被害人得請求因車禍在家或住院休養,而受有薪資短少的損害賠償,但被害人在請求此項目時,通常診斷證明書內必須記載「需休養一個月」等類似字樣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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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

在車禍事故後,被害人可能因而受有「永久性」的傷害,以致影響其未來之工作表現,故此部分之損害亦得求償,而請求之期間,以成年人為例,通常自車禍發生時起算至65歲止(即勞基法強制退休之年齡)。

至於所減少勞動能力的比例如何計算?對此,法院多是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為參考依據,此外,亦可送請專業鑑定機關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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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財產上的損害

即一般日常生活常聽到的「精神慰撫金」,即被害人對於因車禍所受的心理磨難亦可請求損害賠償。

而關於精神慰撫金不像財產上的損害,有相關單據為憑,故究竟請求多少精神慰撫金是比較合理,並沒有一個明確的金額。對此,法院在衡量時,多半會參考被害人的傷勢、職業、身分、年齡、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加以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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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要說的是,車禍性質上屬侵權行為,因此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規定,必須要在車禍後2年內提出請求,可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啊!

蕭啓訓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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