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傑律師,車禍後不能工作的損失能請求嗎?

許博傑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3/10 23:03 1462 次瀏覽

律師,我因為車禍受傷無法工作,我的工作損失可以向肇事者請求嗎?本文章試著從查得的判決去觀察。  

實務判決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

「……經查,依汐止國泰醫院前開診斷證明書(復健科)「醫師囑言」欄記載:『病患於107/3/22、4/24、5/29及本日(即107年6月29日)接受復健科門診就醫,目前右手中指遠端指骨骨折仍未完全癒合,右手中指遠端指節活動度受限,仍須持續門診復健訓練以及手外科門診追蹤治療,預計全部療程需6個月,視病患狀況而定』(本院卷第42頁),觀其全文,其僅表示原告因系爭傷害需持續接受復健及治療,治療療程約6個月等情,並未敘及原告因上開傷勢無法工作或有休養之必要及期間,即不能據此認定原告因系爭事故確有6個月不能工作且受有薪資損失。再者,依汐止國泰醫院函覆本院之內容記載原告右手中指壓砸傷部分,所謂『一般工作』如需使用右手手指的工作,實會造成工作能力的影響,但『休養』的部分端視病人原本的工作而有不同的影響,至於病患於復健治療期間,是否仍得從事該工作並非醫療所能決定,則有該院108年9月27日(108)汐管歷字第3198號函可按(本院卷第197頁),亦不能證明原告確因系爭傷害而有6個月不能工作之情事。此外,原告復未能舉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故其請求被告賠償6個月不能工作之損失18萬元,即屬無據。」。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2號判決

「…… ⑴被告就此辯以匯款紀錄之備註欄可自由記載,且106年10月更有2筆薪資記錄,故認存摺內頁明細尚無從證明其任職於何處、薪資之多寡及是否確有薪資損害云云。經查,原告自104年10月起任職於奧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奧奇裝修公司),有奧奇裝修公司109年8月10日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471頁),而原告因系爭傷害應由專人照顧並休養1年,亦有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79頁),再參以原告於109年4月23日進行勞動能力減損評估,尚留有後遺症(詳如後述),並考量室內設計師一職,於工作時有前往案場勘查、拜訪客戶等需求,則系爭傷害傷及腿部,對其工作之執行確會造成影響,是原告主張因系爭傷害須休養1年,於此期間內受有薪資損失,堪可採信。⑵被告再抗辯原告投保底薪每月僅為25,200元,可知部分薪轉收入屬於獎金而非固定薪資,不應計入原告每月領取之薪資金額云云,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109年7月20日保費資字第10913370560號函暨後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附卷為憑(見本院卷㈡第393至395頁)。而觀諸奧奇裝修公司109年8月10日、同年8月31日函所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薪資撥轉明細(見本院卷㈡第471至481頁;卷㈢第17至19頁),原告於106年9月至107年2月間,每個月均受有高於投保薪資之收入,且領取數額亦不固定(各該月份依序分別為78,770元、114,006元、98,447元、58,952元、101,312元、89,917元),顯見其每月收入或因獎金、津貼而異,而非屬經常性、必然性之給與,原告並未說明上開薪資數額差異情形之原因,又未就超過投保底薪之金額為其給付勞務所獲取之對價舉證以實其說,則被告前揭所辯尚非全然無據,因認原告每月薪資應以25,200元為計算標準,方屬妥適。」。

關鍵在於如何認定專業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等相關文件

1.由上述判決觀察,重點在於請求工作損失是否有專業醫療院所的診斷證明書為佐證,及其中有無記載到車禍所受傷勢無法工作或有休養之必要與期間。是以,法院在訴訟中有時會發函詢問醫院,又有時會調取病曆資料,檢視受傷部位是否會對工作的執行造成影響。因此可否請求工作損失,與醫生出具的相關文件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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