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借名物返還請求權時效從何...

陳禾原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8/21 12:27 3064 次瀏覽

實務上在購買不動產時,很常見當事人因稅務等各種考量,而將不動產登記於其他親屬友人,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在法律上稱之為借名登記契約。

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實務上多認為因為這類契約之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第550條的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所以借名登記契約將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借名方應於消滅後15年內向出名方請求返還借名物(例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判決),例如兄弟兩人約定將哥哥實際出資購買之土地登記於弟弟名下,如哥哥死亡,哥哥的繼承人應該在15年內請求弟弟返還土地,否則弟弟即可為時效抗辯。

上面案例中哥哥的繼承人是不是沒輒了呢?其實還有一線生機,在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1號判決的案件事實中,兩造於契約中約定「…因參人...無自耕能力(地目田),不能過戶登記,協議結果拜託...以自耕農名義『暫代』參人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等語,法院認為借名登記的緣由是因為借名人無自耕能力,且約定「暫代」,可知契約之真意、目的,是約定土地於未來得移轉時,應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真正權利人,不因一方之死亡即終止,故於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其繼承人得繼受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

參考上面的案例,如果借名方可以證明其實雙方已另約定借名登記契約不會因當事人一方死亡消滅,也就不會衍生借名物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自當事人一方死亡時起算15年的問題,或許可作為借名方在訴訟策略上的可能操作方向之一。

陳禾原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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