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_妨害公務】一時衝動罵警察 可以和解嗎?和解成功案例

林冠宇 律師
發表時間:2022/07/13 18:39 2551 次瀏覽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派出所名稱皆為化名。

事情經過

  1. 小卓是一名火爆浪子,時常做得比想的還快,因此也因為心直口快的說話方式得罪許多人。
  2. 某一天小卓家附近在辦活動,現場雖有義交進行管制,但交通亂象仍然持續存在,義交也明顯有點控制不住場面
  3. 於是小卓打電話到芋泥派出所,當時值班員警小葉接到電話表示,因為現場已經有義交人員在維持交通了,所以派出所將不會派警力前往支援
  4. 小卓頓時怒火中燒,火爆浪子的個性壓都壓不住,竟然對值班員警小葉罵了「XX娘,XX現在揪X爛(台語)」並隨即掛斷電話。
  5. 過了幾分鐘之後,芋泥派出所打電話回來,稱小卓剛剛已經構成「妨害公務罪」,要求小卓到派出所調查並進行警詢筆錄
  6. 小卓到派出所之後隨即進行警詢程序,在程序中也向警方承認此言確實出於其口,並表示這只是個人口頭上的用語,希望能從輕處理
  7. 但警方表示具體該怎麼處理還是得到地檢署讓檢察官認定。

解決經過

  1. 小卓聽到案件竟然要到地檢署處理,第一個想法除了追悔莫及擔心留下前科之外就是找專業律師協助。
  2. 透過網路的介紹找到了專精於「刑事案件」的「林冠宇律師」之後很快的安排了諮詢。
  3. 林律師明確指出如果想要不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上留下紀錄,最主要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 首先因為小卓涉犯的是刑法的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所以基本上案件還是得到地檢署處理
    • 但在到地檢署前可以先與對方達成和解並在加強認罪的態度,以便後續跟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
    • 後續把這些事情做完之後再將情況陳報給檢察官
  4. 但一般公務員不一定會知道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就向被告達成和解,所以建議還是委任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由律師居中向警察小葉說明案件的始末,並協助談妥和解的部分,最後再結合法律報告給檢察官
  5. 小卓認為林律師說的有道理,決定委任林律師進行案件的辯護並與警察居中協調,再以文書說服檢察官從輕發落,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處理結果

  1. 林律師積極的協助小卓與警察小葉達成了和解,而警察小葉也願意原諒小卓,只要求小卓將和解金以捐款方式確實匯款給公益團體,同時也將此情形報告給了檢察官
  2. 因為小卓的犯後態度良好,積極與警察小葉達成和解,再加上承認自己的罪行,因舞檢察官對小卓做出了「緩起訴處分」,只要求小卓要向公庫支付1萬元作為緩起訴處分金。

雖然你有犯罪,但應該以確切的法律獲得公正又適當的判決,這才是法律人的正義;而我的職責是,在法律的路上維護您最佳的利益」——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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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時常跨縣市辦理案件,並且在台北、桃園、高雄皆有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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