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_誣告】莫名被提告 公道怎麼討?—誣告告訴成功案件

林冠宇 律師
發表時間:2022/12/28 01:25 3658 次瀏覽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皆為化名。

法律觀念解釋

  1. 誣告是什麼?民事案件也算嗎?
    誣告罪規定在刑法的169條第1項,指的是意圖透過子虛烏有的方式來使被告獲得刑事或懲戒處分
    這邊所指的刑事是一定要提告「有刑事責任的法條」,而懲戒是指公務員懲戒等等比較「具有刑罰色彩」的懲戒處分
    如果是單純向行政機關亂「檢舉交通違規」或是提起「民事訴訟」都不算喔。
     
  2. 什麼時候提誣告會比較好呢?
    誣告的前提除了要對方是子虛烏有的之外,最重要就是被誣告的人要確實沒有做出符合提告的人指稱的犯罪行為
    而偵查階段就是檢察官代表國家在調查這一切的過程,所以通常會建議要提誣告的話要先獲得不起訴處分書,再請律師協助提起告訴會比較有利

事情經過

  1. 小成與未成年的表妹小景從小一起長大,雖然相差很多歲但小成一直把小景當成自己的妹妹一樣照顧,時常帶著表妹四處遊玩。
  2. 前幾年小景在某年的過年前突然密小成,對小成說他時常會看到一些幻覺,懷疑自己有精神疾病,長年疼愛妹妹的小成不疑有他,選擇一肩扛起帶妹妹去看醫師的工作,並這樣維持了一段時間
  3. 在兩年前的某一天小成突然收到警察發來的通知,警察說表妹小提告小成妨害性自主。
  4. 小景稱小成多次帶他到汽車旅館進行猥褻以及性交的行為,並且完全違反小的意願,於是在媽媽也就是小成阿姨的陪同下到派出所進行報案
  5. 但這些純屬謊言,在小成向檢察官提出與小景的對話紀錄以及經過檢察官謹慎的調查後,謊言便不攻自破,小成也順利獲得了不起訴處分。
  6. 縱使獲得了不起訴處分,小成也高興不起來,因為小景的事情已經在家族中傳開了,導致小成受到了娘家人的未審先判,長期在娘家人面前抬不起頭來
  7. 這樣遲來的正義還算是正義嗎?難道就沒有其他可以澄清的方法了嗎?導致未審先判的人不用付出代價嗎?」小成想到這裡心理免不了的是失望。
  8. 但也好在小成對這一切感到失望時並沒有絕望,他決定從哪裡跌倒就要從哪裡爬起來……

解決經過

  1. 小成透過網路的介紹,找到了專精「刑事案件」的「林冠宇律師」之後很快的安排了諮詢。
  2. 林律師認為,這樣的情況表妹小景很有可能構成開頭我們所說的「誣告罪」。
  3. 本案中林律師的分析如下:
    • 小景在向警方報案時所稱的時間地點跟現實根本不吻合
      根據檢察官偵查不起訴處分書中案件發生時間是在小景於學校上課的時間。
      就學校的點名單顯示,「小景這個時間根本就在學校上課」。
    • 小景的前後說詞有矛盾
      不起訴處分書中還提到了小景剛開始跟警方說他與小成的關係是「男女朋友」,但後來又在檢察官偵查庭中說雙方是「表兄妹」。
      並且小景對於案件發生經過的描述不只在前後「順序不對」,更是「跟警察說一套,跟檢察官說了另一套」。
    • 小景在提告之後跟小成的聯繫說詞與提告時有諸多漏洞
      小成在得知自己成為被告之後,很快的找到小景為什麼要這樣對他,小景則回答「沒有,沒有這回事,我也不曉得從哪聽來的,就這麼無中生有」等等的話語。
  4. 但如果要提告誣告罪也是有一定的風險的,以下幾種情況很可能不會成立誣告罪。
    • 告訴人合理懷疑被告(提告誣告的人)有犯罪可能,沒有憑空捏造事實、證據。
    • 提告的事實有根據或證據,但證據不足,沒能證明犯罪可能
    • 單純搞錯提告的事實,或者誤解法規,甚至不小心告錯人
    • 提告的性質屬於民事訴訟案件或其他非刑事訴訟案件
  5. 因此,林律師建議本案件可以以「告訴代理」的方式進行委任,經由系統性的分析及重點式的整理,既能在調查階段完整的操作法律,也更能確保小成能夠獲得屬於他的正義。
  6. 小成經過了與林律師的討論之後,了解了調查程序中的法官是主角(本案被告為少年,所以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進行調查)提供證據及書狀的同時也要有重點並且有根據才能獲得有利的審酌。
  7. 重點還是希望在這些繁雜的程序中不會因為「不熟悉法律」或「忙中有錯」,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
  8. 雖然已經自行報案但仍然決定委任林律師協助「補充告訴」並擔任案件的告訴代理人,爭取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

處理結果

  1. 在委任後林律師很快的協助小成準備好了案件,並在將重點很快地寫成了陳述意見暨理由補充狀讓少年法庭的法官及少年調查官能確實了解重點並就不足的地方進行調查
  2. 少年法庭的法官在調查完畢之後認為身為少年小景確實有涉犯誣告罪,並且藉由不正當的方法浪費司法資源,因此予以「訓誡」處分。

「細心是我處理事情的態度,維護您的權益則是我的專業」——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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