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來說,會爭取子女監護權的時間,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和離婚官司同時進行,第二種是離婚後,另外單獨爭取監護權,第三種是已經約定監護權歸他方,但因他方未盡照料義務,另行聲請改定監護權。
二、就監護權要判給誰,法官之法律上依據主要為民法第1055-1條,但條文上其實相當的抽象,故實務上,法官除參酌社工訪查報告或家事調查官報告外,主要會依照下列幾個原則來判定:
(由過去至現在主要照顧子女之父或母繼續行使親權較為有利於子女)
簡單來說,平常主要是誰照顧小孩,小孩就會和該照顧者更親,故會認定由該主要取得監護權
對小孩比較好。
(由子女心理上所依附且偏好之父或母行使親權較有利於子女)
簡單來說,小孩和那個照顧者比較親,就會認定該照顧者取得監護權對小孩比較好。
( 智識較成熟子女之意願與性向應受尊重)
當未成年子女年滿七歲者,法院會取其意見,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選擇。
(年幼子女較適合由母親照護)
小孩太小時,一般會認定由母親照護,會對小孩比較好。
(兄弟妹由同一親權人為身體照護較佳)
兄弟姊妹最好不要分離監護。
(對他方父母較友善且願意維護子女與他方父母之親子關係者較適合行使親權)
阻礙他方行使親權者(例如:不給看小孩),會認為不宜擔任監護人。
(青春期之子女較適合由同性別之父母照顧)
未成年子女青春期時,比較適合由同性別之父母照顧。
三、監護權官司基本上,因法官案件繁多,很多案子沒法一一細看,故此部分會比較建議將我方爭取監護係對未成年子女較為有利的理由,依我方相關條件,參考上開監護權原則,寫成一份完整的狀紙,將我方之主張完整呈現給法官看,進而有效增加案件的勝訴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