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法律小教室4-[締約詐欺、履約詐欺]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5/12 15:44 2361 次瀏覽

一、一般而言,民事履約上的糾紛(例如:下單買東西後不取貨),原則只會構成民事的債務不履行,並不會構成刑案的詐欺,例外在以下兩種情況,仍有可能成立刑案的詐欺。


二、第一種為「締約詐欺」,常見為:

(一)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例如隱瞞自身已破產之事實)

(二)締結了一個履約方不可能履約之契約(例如用一個假公司和對方簽約,之後拿到錢就人間蒸發)


三、第二種為「履約詐欺」,為「締約詐欺」之衍生類型,常見為:

(一)被告於訂立契約之際,即欠缺對待給付之能力或資格,或自始即抱持無履約之真意,而將對方之給付據為己有。

(二)違反告知義務(蓋從誠信契約之角度而言,當事人履約或為對待給付之誠意及能力,為他方當事人締約與否或為相對給付時首應考量之因素)

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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