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法律小教室15-[停止執行、暫緩執行]
發表時間:2021/05/2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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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執行
通常是指民案強制執行程序(假扣押、假處分、本票裁定、確定的支付命令),債務人提供一定金額做擔保後(擔保金額以法院裁定為主),讓強制執行程序予以停止。
二、暫緩執行
(一)通常指被告刑事有罪判決確定,且該判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且沒有緩刑(白話文:要進去關),收到執行傳票後,由被告向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希望能晚點進去關)。
(二)刑事執行除有以下法定事由外,原則不暫緩:
刑事訴訟法第467條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三)除上開法定事由外,其他常見的暫緩執行的理由:
1.另案提再審(用處不大,再審和停止執行無關)
2.需安頓家裡(有機會給延一次,但機會不大)
3.籌錢分期繳納犯罪所得(須執行有這一塊,機會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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