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著作權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2/06/19 23:18 487 次瀏覽

律師;電影是什麼著作?視聽著作?老實說,我也無法確定;律師你好遜,不知道電影或不確定電影是什麼著作,還來發表文章。我之所以說不確定,並不代表我不知道,如果根據81年6月10日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 六 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七)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 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則電影屬視聽著作。但我個人認為這不精確,例如把電影中之口白,拿出來朗誦,可能不會侵害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因為視聽著作只有公開上映權。口白是什麼,電影沒有口白,除非是默劇,則觀眾不會隨劇情起伏而產生波動,電影有不會打動人心;口白嚴格來說就是劇本的體現,通常口白可以與動畫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一個著作,其性質上屬於語文著作,你把口白公開朗誦,則侵害了著作人之公開口述權。至於電影,我個人認為牠是一個結合著作,結合所拍攝動態連續鏡頭顯現的影像(視廳著作),編劇的劇本(語文著作),服裝設計(可能是美術著作)、各個演出者的精湛演出(表演)等結合而成的作品,整體歸類於視聽著作(行政命令是這樣規範的),但實際上揭所指的標的,幾乎都是可以分離的並把它結合起來。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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