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演藝經紀約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5/10/10 21:49 16 次瀏覽

演藝經紀合約(請洽蘇狀師)

立約人:

甲方(經紀公司或經紀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訂立日期: 民國__年__月__日 契約期間: 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一條|合作內容

甲方同意擔任乙方之專屬演藝經紀人,負責乙方之演藝活動安排、商業代言、媒體曝光、形象管理及相關事務。

乙方同意授權甲方於契約期間內,代表乙方洽談、訂立與演藝事業相關之合約。

第二條|專屬性與競業禁止

乙方不得於契約期間內與其他經紀公司訂立類似合約,亦不得自行或委託第三人從事演藝活動,除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第三條|報酬與分配

乙方之演藝收入(含演出、代言、授權等),甲方得依下列比例分配:

  • 甲方:__%

  • 乙方:__%

甲方應於每月__日前提供乙方收入明細並完成分配。

第四條|知名度與肖像權授權

乙方授權甲方於契約期間內合理使用乙方之肖像、姓名、聲音、社群帳號等知名度要素,僅限於推廣乙方演藝事業及相關商業活動。

甲方不得將乙方肖像或聲音用於AI模擬、Deepfake或其他技術生成用途,除非另行訂立授權合約。

第五條|個資與隱私保護

甲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保管乙方之個人資料,不得逕行轉讓、販售或公開。

第六條|契約終止與違約責任

任一方違反本契約條款,經他方以書面告知改善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違約經甲方依前款終止契約,所應負之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因投資、培訓、宣傳所產生之損害。

任一方違約而遭他方依本條第1款終止契約時,得不依前2款請求穩害賠償,而逕行請求新台幣1百萬之違約金。

第七條|爭議處理

本契約如有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協商不成,雙方合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八條|準據法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以中活民國法令為補充及依據

 

甲    方(公司章)
 代表人(簽   名)
乙    方(簽   章)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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