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08-[民事-損害賠償-勝訴]
發表時間:2023/04/12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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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民事案件。
(二)#損害賠償、#婚約、#傷害、#舉證責任、#不起訴、#皆有過失、#連勝
(三)本件為近期民事案件的三連勝(延續勝訴案例104-特留分扣減、勝訴案例105-撤銷權)。
二、📜案例事實📜
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婚約及傷害之情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三、💪本律師為被告主張如下💪
(一)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2號判決要旨:「…本院認兩造舉行訂婚及結婚典禮前即因個性不合及雙方家人間亦有不快,被告情緒已有抗拒,經原告安撫被告後,因兩造交往多年,在親友祝福下,兩造仍然依約完成訂婚、結婚及宴客手續,然此後兩造仍然發生衝突,而使誤會擴大,終至被告返回娘家,雖原告多次向被告道歉,雙方關係破綻擴大至無法回復之地步,兩造對於舉行訂婚及結婚典禮後無法完成結婚登記一事,皆有過失,且歸責程度相當,兩造均非無過失之一方,依前揭規定,雙方自均不得向對方求償…」。經查,於本案,兩造對於簽訂婚前協議後無法完成結婚登記一事,應皆有過失,且歸責程度相當,原告既非無過失之一方,參酌上開實務見解,應不得再向被告請求賠償。
(二)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24號裁判要旨:「…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必須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包括:其權利被侵害、該侵害具不法性、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權利被侵害者受有損害、損害與侵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等節負舉證之責。又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經查,於本案,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之事實業經地檢署審理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原告亦未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自應認其主張並非可採。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勝訴之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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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102律師高考第55名[全國排名前1%],律師執業8年半[辦案經驗豐富],勝訴案例更新至第108案[真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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