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10-[刑事-借款詐欺-起訴]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5/24 15:30 1055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借款、#詐欺、#起訴、#施行詐術、#陷於錯誤

(三)借款糾紛通常為民事債務不履行,詐欺通常難以成立,如要主張該借款存在詐欺之情事,須盡相關舉證責任,很看案件之內容及律師之功力。

二、📜案例事實📜

被告多次以不實訊息誘騙告訴人借款,告訴人發現受騙,提出告訴

三、💪本律師為告訴人主張如下💪

(一)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8號判決判決要旨:「…甲○○與乙○○為夫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而自民國107年9月30日起至同年11月27日止,對丙○○以發送內容為借款、修車、需要湊整數才能匯回款項等內容之簡訊,以該等方式施行詐術,致丙○○陷於錯誤而陸續將自己名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內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乙○○郵局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計新臺幣(下同)7萬3,174元。經丙○○覺察有異,報警處理,始得知上情…核被告甲○○、乙○○(下簡稱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事後於本院審理時已將詐得款項全數賠償告訴人,亦考量告訴人供稱被告2人拖延還款之意見,詳言之,被告2人原答應告訴人於109年6月28日前如期履行積欠告訴人之餘款10,000元並達成和解,然仍遲延至同年8月11日方履行完畢之狀況,此有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和解筆錄1份…」。

(二)次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651號判決要旨:「…
陳冠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次為下述行為…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起,接續以家人過世、處理後事要搶塔位需代墊費用、處理遺產因換匯需代墊手續費等不實理由,向告訴人謝宗旻施用詐術,並虛構其即將繼承遺產、取得保險解約款、出售不動產等情節,佯裝具有豐厚經濟財力,以誘騙告訴人出借款項,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接續自108年9月12日起至108年12月17日止期間,在高雄市左營區華夏路附近超商及銀行等處現金交付及以轉帳方式匯出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7萬元。嗣告訴人催討債務,被告又以未領得現金、出車禍、銀行轉帳錯誤等不實理由,一再拖延還款,告訴人始察覺受騙,報案循線查悉上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於本案,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多次以幫親人還賭債、房貸款、高利貸等不實訊息(本案的重點就在於用大量證據證明該訊息為不實)誘騙告訴人出借款項,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借款予被告,被告迄今不僅未依約還款,甚還製造假的匯款資料謊稱已還款。

四、🏆️案件結果🏆️

案經士林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對被告提起公訴(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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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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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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