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21-[刑事-詐欺-緩刑]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9/02 15:14 582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詐欺、#洗錢防制法、#緩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幫助詐欺、洗錢等罪,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協助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2號判決要旨:「…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事後坦認犯行,業與到庭之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詳如前述,前開被害人及告訴人等亦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足見其非無悔過負責之誠,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應已知所警惕。再酌以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施予之公法上制裁,惟其積極目的,仍在預防犯罪行為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令其入獄服刑,誠非刑罰之目的,因認前揭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二)經查,被告所犯者為幫助一般洗錢罪,屬幫助犯,懇請 鈞院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就本案犯行,於 鈞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懇請 鈞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被告於本案係一時失慮,致誤罹刑典,被告素行良好並無任何前科紀錄,並於 鈞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正視己非並表悛悔,被告歷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已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被告並已和告訴人達成調解,乞請 鈞院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並賜予被告緩刑宣告,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

四、🏆️案件結果🏆️

案經新北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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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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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銳齊法律事務所
  •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92號10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