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26-[刑事-妨害性自主-勝訴]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11/07 21:23 1049 次瀏覽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26-[刑事-妨害性自主-勝訴]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妨害性自主、#違反意願、#不起訴、#補強證據、#即時報案。

(三)妨害性自主案件的主要攻防重點,通常為:

1.告訴人有無第一時間報警。

2.告訴人前後陳述有無矛盾。

3.告訴人和被告有無債務糾紛。

4.告訴人的陳述有無補強證據。

5.告訴人案發後之言行有無出現異常。

二、📜案例事實📜

告訴人與被告為網友,告訴人主張被告約其出來後,違反其意願而於車上及汽車旅館房內為妨害性自主之行為,並依此提起告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若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接證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被害人之證述若有瑕疵,復無適合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無法究明,則被害人單方面之指述即難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589、4590、57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次按,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固不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仍執意實行,始合於構成要件。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自應從客觀事實,如被害人曾否抵抗、試圖逃離、求救、曾否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否則任何性交行為,均可能因一方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介入,而有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自非立法本意。倘若被害人之意思隱晦不明,或有所謂「半推半就」之情形,致使行為人主觀上誤認被害人有含蓄同意之意思,且在客觀上亦未施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基於罪刑法定、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自難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81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41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如真有於車上為違反告訴人意願之情事(假設語氣),衡酌常情,告訴人不可能同意和被告一同前往汽車旅館、且告訴人看到旅館櫃檯時亦可向旅館人員呼救等情,然於本案,告訴人係同意和被告前往旅館,且前往房間的途中均無任何異樣,告訴人未曾抵抗、也未曾逃離求救、亦未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自可證上開車內之情況,並無違反告訴人意願之情事,又,被告和告訴人進入汽車旅館房內後,因告訴人表示其臨時有事要急者離開,兩造後來什麼事都沒發生就各自離開,亦難認被告有何妨害性自主之情事存在。

(四)依上開判決,可見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若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接證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被害人之證述若有瑕疵,復無適合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無法究明,則被害人單方面之指述即難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於本案,自難單憑告訴人之單方陳述,即遽認被告有違反告訴人意願而為妨害性自主之情事存在。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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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

👉頂尖律師名次[102律師高考5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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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勝訴案例[勝訴案例更新至第126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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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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