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2-[刑事-偽造文書、背信-不起訴]
發表時間:2024/01/22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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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偽造文書、#背信、#2連勝、#不起訴、#連勝、#報廢。
(三)偽造文書案的答辯重點通常在於有無取得授權、有無偽造文書的故意,背信案的答辯重點則在於有無損害他人利益,有無背信主觀犯意等。
(四)勝訴案例第131、132案,為刑事案件之2連勝。
二、📜案例事實📜
告訴人主張被告盜蓋其印章將其車輛過戶,認定被告有偽造文書、背信之情事,並依此提起告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偽造文書部分
1.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99號刑事判決要旨:「…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
2.於本案,由對話紀錄以觀,可見被告係於取得授權後,始將該舊車過戶給廠商,且有將該過戶之價金分文不差匯款予告訴人,被告客觀上並無偽造文書之情事,主觀上亦無偽造文書之犯意,且告訴人亦因該舊車過戶之行為,獲得比原先單純報廢更高之利益,亦難認有何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情事存在,不符合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
(二)背信部分
1.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規定,可見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為:⑴主觀上須有背信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不法意圖;⑵為他人處理事務;⑶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即財產處分權之濫用與信託義務之違背;⑷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即行為人必須有違背他人委託任務之具體行為,或在執行其受託任務時違背本人要求之一定義務,始有背信罪成立之可能。
2.於本案,被告係於取得授權後,始將該舊車過戶給廠商,並有將該過戶之價金分文不差匯款予告訴人,足見被告客觀上並無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主觀上亦無背信之故意及不法意圖,且告訴人亦因該舊車過戶之行為,獲得比原先單純報廢更高之利益,足見本案亦無損害告訴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情事,不符合背信之構成要件。
四、🏆️案件結果🏆️
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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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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