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4-[刑事-妨害自由-不起訴]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4/10/19 19:31 421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1. 刑案

  2. #妨害自由、#恐嚇、#心生畏懼、#不起訴、#2連勝

  3. 恐嚇罪常見答辯要點,為案發後的反應有無異常,有無第一時間報警,進而推認是否有心生畏懼之情事存在


二、📜案例事實📜

告訴人以被告對其恐嚇致其心生畏懼為由,提起告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1. 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年度聲判字第26號裁定要旨:「…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除行為人須基於恐嚇之犯意外,尚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項為惡害之通知,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且所表示之內容在客觀上須一般人均認為足以構成威脅,以致被恐嚇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始足當之。又是否屬惡害之通知,應審酌個案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意即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行為斯時之狀況、所用之語氣及全文等情狀綜合判斷之,不得斷章取義或僅憑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被告構成恐嚇犯行。另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因其恐嚇生安全之危險與實害而言,倘受惡害之通知者,並未心生畏懼致生安全上之危害,即與刑法第305 條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以該罪相繩…」

  2. 次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24 號刑事判決要旨:「…倘行為人本得對他人行使之正當權利,例如:認為自己權利遭受對方侵害,依法提出告訴或訴訟等。因為該等構成「惡害內容」之行為屬合乎法律之正當行為,並無成立犯罪之問題,是行為人傳達此種類之惡害通知時,亦不應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會對告訴人之兒子提出民、刑事訴訟,如對判決結果不滿,會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凡此尚屬被告訴訟權之合法行使,並非不法惡害之通知,揆諸上開說明,自不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3. 經查,由兩造對話紀錄以觀,可見被告從未向告訴人表示離職會對其不利並禁止告訴人離職,被告並無對告訴人為惡害通知,且告訴人提告之時間距離案發時間長達多月之久,亦難認告訴人本案有心生畏懼之情事存在,又被告認為自己權利遭受對方侵害而依法提出告訴或訴訟,為合法訴訟權利之行使,並不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並為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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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桃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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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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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銳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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