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56-[民事-合夥-勝訴]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4/12/06 22:08 115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1. #民事案件。

  2. #合夥、#合夥目的事業、#清算、#合夥出資。

  3. 勝訴案例156、157、158案為3連勝。


二、📜案例事實📜

原告向被告訴請合夥清算。

三、💪本律師代理被告答辯如下💪

  1. 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要旨:「…兩造約定合作基金範圍包含抵押權分配款及售屋結餘,且售屋結餘不僅包含扣除銷售成本後所得之款項,尚包含尚未銷售出之房屋(第1條第6款、第2條第2款),該A5、C2房屋應屬合作基金範圍之餘屋,尚待全部銷售後始得依系爭合作協議書第1條第6款計算結餘款,是被上訴人辯稱系爭合作協議書第2條第2款之銷售結餘款係以房屋全數標售後始計算,若有獲利(結餘)再依系爭合作協議書第3條第1款進行比例分配等語,自屬有據。從而,上訴人主張本件合夥事業已完成,約定之條件已成就,依民法第692條第3款前段、第694條第1項及第697條規定請求合夥清算云云,尚屬無據…」。

  2. 經查,原告雖主張系爭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云云,然,由系爭契約相關規定,即可見系爭合夥係以本案房屋全部銷售完畢後,始得再依系爭契約進行結算,則本案房屋迄今仍未銷售完畢既為原告所自認,足見系爭合夥之目的事業尚未完成,且客觀上本案房屋有銷售出去之可能,亦無客觀上不能完成之情事,是原告主張本件合夥事業已完成,約定之條件已成就,依民法第692條第3款規定請求合夥清算云云,尚屬無據。

  3. 次查,被告就剩餘房屋部分,係委託專業之房地產仲介公司銷售,並無原告所稱故意不銷售房屋之行為存在,原告徒以房屋迄今未能賣出,即遽謂原告態度消極、故意不出售以阻止條件成就,顯非可採。

  4. 又查,原告享有合夥事業盈利分配之前提,在於原告有先依約履行其合夥出資之義務,然,原告並未就其有匯款出資之事實,足見原告迄今並無取得合夥事業之股份,原告既無取得任何合夥事業之股份,其自無權依系爭契約請求合夥事業之盈餘分配,原告請求合夥清算云云,應認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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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桃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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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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