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69-[刑事-妨害性自主-勝訴]
發表時間:2025/05/1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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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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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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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違反意願、#不起訴、#補強證據、#即時報案、#成功案例、#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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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案件的主要攻防重點,通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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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有無第一時間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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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前後陳述有無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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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和被告有無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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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的陳述有無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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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案發後之言行有無出現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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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當事人從台東專程搭車上來桃園諮詢案件攻防,後來陪同開庭的地方是臺南地檢,好在後來也有一個好的結果。
二、📜案例事實📜
告訴人與被告為朋友,告訴人主張被告違反其意願為妨害性自主之行為,並依此提起告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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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若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接證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被害人之證述若有瑕疵,復無適合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無法究明,則被害人單方面之指述即難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589、4590、57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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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按,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固不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仍執意實行,始合於構成要件。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自應從客觀事實,如被害人曾否抵抗、試圖逃離、求救、曾否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否則任何性交行為,均可能因一方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介入,而有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自非立法本意。倘若被害人之意思隱晦不明,或有所謂「半推半就」之情形,致使行為人主觀上誤認被害人有含蓄同意之意思,且在客觀上亦未施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基於罪刑法定、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自難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81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4126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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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要旨:「…至於告訴代理人主張被告因有為上開犯行,才會於事發後找A女母親和解,並提出被告與A女母親對話紀錄截圖為證(見本院侵訴字卷第347頁)之部分,然依一般和解之動機,有出於不堪長期訟累者、有出於避免事端、有唯恐判決結果於己不利,不一而足,是和解之目的既求各自讓步,以解決紛爭,從而不論自己是否犯案、有無過錯,先行和解者亦所在多有。查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辯護稱:對話紀錄所提及的和解書是其為被告擬定,被告欲商談和解僅是訴訟上爭取如受有罪判決時,能從輕量刑之機會等語(見本院侵訴字卷第325頁、第329頁),顯見被告是在辯護人之協助下而欲與A女母親和解,且和解目的係在於倘受不利判決時作為量刑之依據,是依上開說明,自不能以被告欲與A女母親和解,即謂被告係畏罪心虛,而即逕認定被告有為本案2次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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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告訴人於案發後,理應立即報警求救,然,告訴人於本案未於案發後立刻報警,其就妨害性自主事後之反應,顯與一般面臨妨害性自主後之被害人反應不符,已與常情有違,又,被告當日書寫之和解書及內容係經告訴人自行製作,被告並非預期需要書立和解書,而係告訴人以強暴脅迫之方式逼迫被告簽立,屬私人暴力取得之證據,該和解書製作之任意性明顯可疑,依前揭說明,應認無證據能力,再者,一般和解之動機,有出於不堪長期訟累者、有出於避免事端、有唯恐判決結果於己不利,不一而足,是和解之目的既求各自讓步,以解決紛爭,從而不論自己是否犯案、有無過錯,先行和解者亦所在多有,參酌上開判決要旨,自不能以被告有簽立和解書,即謂被告係畏罪心虛,而即逕認定被告有為本案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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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判決,可見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若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接證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被害人之證述若有瑕疵,復無適合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無法究明,則被害人單方面之指述即難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於本案,自難單憑告訴人之單方陳述,即遽認被告有違反告訴人意願而為妨害性自主之情事存在。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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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桃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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