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70-[刑事-肇事逃逸-緩刑]
發表時間:2025/06/12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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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1.#刑事案件。
2.#肇事逃逸、#調解、#緩刑。
3.肇事逃逸的法定刑相當重,且肇事逃逸的認定上,只要知道有人因車禍受傷(擦傷等輕傷也算),就算沒有任何肇事責任,也不可擅自離去,不然就可能會構成肇事逃逸。
4.肇事逃逸案件,除非是真的不知道有車禍而離去,才比較有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的空間,不然,通常會走調解程序,偵查中爭取緩起訴,一審爭取緩刑。
5.本件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簡易案件的特性在於可能不開庭,且偵查中就已經調解成立,故本件以書狀的方式協助進行辯護。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肇事逃逸為由,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本律師協助被告辯護如下💪
1.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要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犯後業已坦承犯行,與被害人2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完畢,業如前述,而被害人2人於偵查中即提出聲請撤回告訴狀,表示對於被告不再追究等語,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存卷可憑(偵卷第141、143頁),可見被告於犯後已獲取被害人2人之諒解,本院因認被告經此次科刑教訓後,應知警惕,前述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斟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自陳之生活狀況、刑罰教化功能及禁止過苛原則,認均無庸在緩刑期間附加條件,併此敘明…」。
2.經查,被告於本案係一時失慮,致誤罹刑典,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現已坦承犯行,正視己非並表悛悔,被告歷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已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被告已和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告訴人表示不再追究並撤回告訴,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乞請 鈞院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並賜予被告緩刑宣告,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亦得藉此彰顯 鈞院勉人遷過向善、寬大為懷之法治精神。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為被告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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