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80-[民事-返還不動產-勝訴]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5/09/27 22:51 12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民事案件。

#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不當得利。

案例178、179、180為三連勝。

二、📜案例事實📜

一審以被告自認為由,判決原告勝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三、💪本律師代理原告主張如下💪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借用他方名義登記,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至該不動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若何,悉依當事人之約定,非必一定由借名人為之。而證明借名登記契約成立之證據資料,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倘被上訴人就利己之待證事實,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該待證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非不得憑此等間接事實,推理證明彼等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民法第179條、第55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上訴人主張系爭不動產由其買受、管理、使用、收益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相關證據,則被上訴人陳稱其與出名人A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應屬可採。出名人A已死亡,其與借名人即被上訴人間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即因而消滅,上訴人因繼承登記而取得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即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等人將其等所公同共有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於法有據,原判決認定並無違誤。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原告勝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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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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