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91-[民事-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6/03/31 10:06 24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民事案件

#支付命令#債務人異議之訴#消費借貸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為由,提起訴訟。

三、💪本律師代理原告主張如下💪

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104年7月1日修正後之第521條規定及其立法理由意旨,支付命令雖得為執行名義,但已無既判力,債務人仍得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其債權是否確係存在。

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定有明文。又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匯款人將一定數額款項匯入他人帳戶中,原因多端,或為借貸、或為贈與、或為清償、或為投資等眾多原因,是尚難僅以客觀之匯款事實,即足證明二造間就此筆款項有成立消費借貸意思表示之合致,無法認定兩造間就此筆款項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則被告主張本件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云云,顯無理由,系爭支付命令債權顯屬不存在,又系爭支付命令債權既不存在,被告自不得執系爭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如訴之聲明所載,於法應屬有據。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判決原告勝訴(確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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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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