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92-[刑事-定應執行刑之抗告-勝訴]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6/04/29 16:25 23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刑事案件。

#定應執行刑、#抗告、#量刑。

本件為代撰狀,定執行刑的抗告案件難度極高。

二、📜案例事實📜

被告以原審定應執行刑過重為由,提起抗告。

三、💪本律師協助被告主張如下💪

按,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99號刑事裁定要旨:「…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經核固未逾越外部界限。惟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各罪之罪質、罪名相同,行為態樣相仿,犯罪情節、手法亦相類,所侵害者皆屬非不可替代、不可回復之個人財產法益,所造成之財產損害固屬非微,惟係抗告人於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後擔任取款車手,在民國112年3月31日至112年6月5日間陸續所為,犯罪時間密接,不無因分別起訴、判決等偶然因素,致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酌予斟酌遞減,則酌定之執行刑自應會更低。是於抗告人之各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法院自應就抗告人所犯各罪為整體綜合觀察,俾符罪刑相當原則及刑罰經濟原則,避免所定刑度有重複非難行為不法內涵之程度過重,致違反責罰相當性原則。然原裁定雖稱已就抗告人之犯罪情節為整體評價,然於原裁定內全未交待就內部界限所為衡量之內容為何,更未說明何以抗告人矯正必要性較高,於未具體敘明其衡酌理由之情下,逕就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其裁量權之行使難謂與內部界限相契合,以致責罰不相當,尚欠妥適,亦顯有理由欠備之違誤。抗告理由指摘原裁定定刑過重而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經查,被告於附表所示犯行,均係於同一詐欺集團所為,僅因被害人散在各地,各自向不同之檢警機關提起告訴,導致嗣後偵查及審理法院不同,又因礙於管轄權問題,未必得以合併審判,因而可能發生同時期犯罪分由不同法院審理並確定之情況,此為司法管轄權制度運作使然,不應於定應執行刑程序時轉嫁為被告須承擔之不利益因素,而應由受理定刑聲請之法院,在不受起訴管轄限制之情況下,以被告整體犯罪歷程、犯罪特性及刑罰特別預防與個別預防之目的綜合考量,合併為單一之應執行刑宣告,不再因不同被害人由不同法院各別判決確定等因素,對被告為重複、過度之評價。

又查,本件被告所犯數罪多數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複數詐欺),其所犯附表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稽此,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情,及參酌法院實務上對於類似案件定應執行刑時所諭知之刑度,應認原審裁定就被告所犯定其執行刑顯屬過重,其裁量權之行使,有使責罰未能相當,難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性界限相契合,不符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違反定應執行之內部性界限,而有定應執行刑過重之裁量不當情形。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撤銷原裁定,而為更有利被告認定之刑度(執行刑長度較原審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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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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