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大概:
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其父親將房屋借給上訴人(即被告)建廟使用,被上訴人於父親過世後,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472條第1款規定,終止兩造間之使用借貸契約,請求上訴人應返還借用物。
第一審結果:
第一審原被告律師主張被上訴人之父已贈與上訴人,被上訴人非事實上處分權人,且房屋已成寺廟之一部,無從區隔,被上訴人不得請求上訴人遷讓房屋,另上訴人並無民法第472條規定之情形。但不被法院採納,判決上訴人應搬遷房屋
我方於二審開始代理上訴人上訴:
我方經過抽絲剝繭,在二審找出有利之新證據,主張被上訴人原始房屋已遭洪水沖毀,目前現有房屋為上訴人所興建,為上訴人所有。
第二審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訊問過我方提出之證人,並審閱我方提出之空照圖、房屋重建之估價單等資料,確認被上訴人原始之房屋已滅失,目前現有之房屋確實為上訴人所興建,因此逆轉改判我方勝訴,駁回被上訴人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