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滅失又回復,其所有權可否回復?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1/06 10:09 1579 次瀏覽

按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為民法第773條前段所明定。而依土地法第1條規定,所謂土地,係水陸及天然富源。是土地不因為流水所覆蓋而喪失其土地之本質。次按土地法第 12條第1項固規定私有土地因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惟該土地並非物理上之滅失,所有權亦僅擬制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此觀同條第2 項規定益明。至該土地上原有所有權以外之其他權利,於該所有權視為消滅時,亦因失其依附而一併消滅,且上開第2 項僅明定回復所有權,未及於其他,故於土地回復原狀時,其他權利即無從回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9號判決)。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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