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與他人通姦外遇,有些夫妻在對方外遇後會對他方提告侵害配偶權、甚至與他方離婚,有些夫妻則選擇不離婚,而是透過簽署外遇切結書的方式作為替代方案並確保對方承諾不會再犯。
外遇切結書常被視為「保護婚姻」的重要文件,但若寫得不完整或有瑕疵,法院可能完全不承認,等於白白簽了。以下將由家事律師帶你了解外遇切結書的基礎概念,並揭露最常見的 5大錯誤寫法,避免自己掉進法律陷阱。
「外遇切結書」通常出現在一方配偶外遇後,為了請求原諒,外遇者簽下承諾書,載明:
承認外遇事實
保證不再與第三者往來
若再犯,需支付一定金額或財產作為賠償
因此,它既是「懺悔書」,也可能是未來訴訟的重要證據。
許多人只寫「若再犯,會賠償一筆金額」,卻沒有明確數字。這種含糊不清的條款,很容易被法院認為無法執行。
正確做法:清楚列明金額、條件與觸發情形,例如「若再次外遇,需支付新台幣50萬元精神慰撫金」。
有些元配氣不過,要求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賠償。問題是,法院可能會認為金額超過合理範圍,最後直接「酌減」。
正確做法:金額應符合雙方經濟能力、職業收入與婚姻狀況,否則即使簽了也難以全額獲賠。
例如:
約定外遇方喪失子女監護權
約定外遇者不得與任何異性朋友來往
這類條款涉及公共秩序或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多半會認定無效。
正確做法:只針對「外遇行為」本身設限,避免過度干預對方基本權利。
若切結書沒有清楚寫明外遇的時間、地點、對象,只籠統地說「承認不當行為」,日後在訴訟中恐怕失去舉證力。
正確做法:具體載明外遇事實,讓文件能成為未來民事求償或侵害配偶權訴訟的證據。
若是透過威脅、詐欺或在情緒極度不穩下簽署,對方日後可能主張「意思表示有瑕疵」,讓切結書失效。
正確做法:確保簽署時雙方都是在自由意願下完成,必要時還可請律師或第三方見證。
外遇切結書雖然受到法院承認,但若條款模糊、金額不當或違反法律原則,就可能完全無效。建議在簽署前,務必先諮詢律師,確保文件具備法律效力,也避免讓自己陷入無效協議的風險。
律師提醒:外遇切結書不是「隨便寫寫就能保護自己」,而是一份嚴謹的法律文件。若你懷疑內容有漏洞,最好立即向專業律師確認,才能真正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