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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立法意旨係為保障勞工將來退休時,其退休金請求權之實現。故勞工倘係行使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請求權,而聲請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存款為強制執行,既係實現其退休金請求權,即與立法意旨無殊,自不受上開法條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87號裁定意旨參照。要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存儲,除係勞工行使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請求權而聲請強制執行外,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