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輔助宣告人的行為能力限制與特種法種法律行為效力

張維軒 律師
發表時間:2026/06/16 22:43 3 次瀏覽

我國已於 2025 年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長輩因高齡認知退化、失智症或其他精神障礙導致意思能力下降之個案逐年激增。在實務非訟事件中,如何權衡「受宣告人之自主權尊重」與「交易安全及財產權之保護」,成為家事法學與實務運作的核心課題。

依民法第 15-1 條規定,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如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等)之聲請,為輔助宣告之裁定,並同時選任輔助人以資協助。

本文將聚焦於民法第 15-2 條之條文結構,深入探討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能力受限範圍,以及實務上常見之特種法律行為效力判定。


 

一、 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能力定位:原則不限制,例外須同意

受輔助宣告人與受監護宣告人(民法第 15 條,無行為能力)在法律定位上有本質上的不同。受輔助宣告人原则上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並未被完全剝奪。

依據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受輔助宣告人「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法律行為(例如:購置日常餐飲、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小額提領日常生活開銷等),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得獨立為之。

惟同條項明文列舉七大類特定法律行為,受輔助宣告人於作成時,應經輔助人同意,否則其效力在實務上將陷入「效力未定」之狀態(類推適用限制行為能力人相關規定),須待輔助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發生效力。


 

二、 民法第15-2條第1項所列特定法律行為之實務研判

實務上常發生爭議之特種法律行為,其效力歸屬析述如下:

(一) 就不動產、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第5款)

本款乃實務上最常引發親屬紛爭之核心。受輔助宣告人欲進行房屋、土地之買賣、設定抵押權、出租或重大借貸時,皆須有輔助人之共同蓋章同意。

  • 保單變更之實務定位: 具備「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契約(如終身壽險、年金險),其保價金在實務上被視為要保人之重要資產。因此,受輔助宣告人欲辦理保單解約、保單借款、或變更受益人等涉及財產權利變更之行為,皆屬本款之「重要財產處分」,必須取得輔助人同意始具法律效力。

(二)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第6款)

當家族長輩過世涉有遺產繼承時,受輔助宣告之繼承人若欲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或辦理「拋棄繼承」,此類處分拋棄自身合法權益之行為,必須經由輔助人同意。若未經同意,該分割協議或拋棄繼承對受輔助宣告人不生效力。

(三) 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第2款)

防範高齡受宣告人遭不當誘騙或因認知不足而為他人作保、大額借貸或將財產盲目贈與他人。

(四) 提起訴訟行為(第3款)

受輔助宣告人若欲對他人提起民事訴訟或進行家事訴訟,需經輔助人同意。但實務上認為,若長輩係身為被告進行訴訟防禦,或提起與身分權直接相關之訴訟(如離婚訴訟之反訴),則有彈性從寬認定之空間。


 

三、 輔助人拒絕同意之救濟機制:民法第15-2條第4項

實務常有親屬間因缺乏信任或立場對立,導致輔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名同意,導致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卡死(例如:欲出售長輩名下不動產以變現支付長輩自身之龐大醫療費、看護費,但擔任輔助人之子女因圖謀日後繼承而惡意不同意)。

為防免此類弊端,民法第 15-2 條第 4 項特別設有權益救濟機制: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受輔助宣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檢具醫療單據、財產開銷清冊等實證,向法院論述「該處分行為對當事人毫無利益受損之虞,反具必要性」,經法院本於非訟事件裁量權裁定許可後,受輔助宣告人即可繞過輔助人,自行作成該法律行為。

若欲進一步釐清家事法院在裁定此類許可時之裁量基準,或需檢視完整的聲請文件結構,可參閱輔助宣告流程輔助宣告查詢方式以取得第一手實務辦理指引。


 

四、 辦理程序與審理時效參數

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3 條規定,輔助宣告事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法官原則上應於 8 個月內 辦理完畢並予結案。

聲請時需向「應受輔助宣告人住所地」之法院家事庭提出,繳納聲請費新台幣 1,500 元。法院受理後會指派社工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訪視調查,並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必須委請醫院精神專科醫師進行精神鑑定,該精神鑑定費用(實務上約落在新台幣 8,000 元至 35,000 元,由聲請人預納)係法院判斷當事人是否符合「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之法定核心證據。

裁定確定後,聲請人須於法定期限內檢附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輔助宣告登記,方完成完整程序。


 

五、 結語

輔助宣告制度本質上是在「行為能力之限制」與「私法自治」之間尋求精準平衡。實務辦理時,舉凡財產清冊之開具、共同輔助人之權限分工、抑或是對抗不適任輔助人之救濟程序,均涉及高度專業之訴訟策略。建議家屬或實務工作者在啟動程序前,先釐清條文實務操作之盲點,以確保受宣告人之最大利益與家族資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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