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調解程序完整指南|法律制度、流程、準備重點與實務建議

陳瑀 律師
發表時間:2025/11/17 12:39 9 次瀏覽

醫療調解程序完整指南|法律制度、流程、準備重點與實務建議

陳瑀律師於先前的文章(請參考:遇到醫療糾紛怎麼辦?我可以告醫師嗎?該怎麼蒐證、救濟?)已介紹過醫療糾紛的定義、法律責任、救濟程序等,可知目前醫療糾紛不論是民事還是刑事,均須強制調解,且是透過專業的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然而醫療爭議調解程序實際上是如何進行?事前應該做什麼樣的準備?本文從法律制度出發,說明醫療調解之制度、適用情形、程序流程、法律效力與實務操作要點。
 

一、醫療調解制度簡介

醫療調解,係指病患或其家屬與醫療機構間,因醫療行為產生糾紛時,透過第三方組成之調解委員會,協助釐清事實、建立溝通橋樑、協商談判,期能達成合意、化解爭端,避免進入訴訟程序。

醫療爭議調解由各地方政府設置之「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執行,其委員由具醫學、法律、社工、心理等專業人士組成,具備高度專業與中立性。
 

二、調解為訴訟前置程序

  • 2023年修法後,凡因醫療行為產生之民事或刑事案件,均應先進行醫療調解程序。此「調解前置制度」的設計,係為強化醫病雙方在訴訟外理性協商之可能,減少對立、提升效率。
  • 各地方衛生局應設置「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受理醫療糾紛之調解事宜,依據醫預法第 14 條及第 25 條之規定,醫療爭議之調解,應於受理申請文件、資料齊備之日起算 45 日內召開調解會議,並於 3 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經當事人合意者,得再延長一次。未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調解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 醫療調解如達成協議,應製作調解書並送交法院核定。經法院核定者,該調解書即具司法效力,與民事判決或和解筆錄具有同等強制執行力

三、調解程序實務流程

調解通常包含以下階段:

  1. 申請調解:當事人可單獨或共同向醫療院所所在縣市之衛生局提出申請,申請書上應載明醫療行為爭議內容、醫方疏失情形、病方訴求(請求金額及項目),並應補上相關證據。

      *當事人若未申請調解,便直接提起訴訟或告訴,便會由法院或地檢署直接將案件移付調解

  1. 資料準備:收到申請書後,調解委員會可能會依申請書之內容,發函要求兩造當事人補充資料,如病方應提出病歷料、診斷證明、照片等資料;醫方亦應提交相關醫療紀錄與說明等。
  2. 調解會議召開:調解委員會發出正式通知,召開調解會議,會議進行過程如下:
    • 調解人自我介紹、說明調解人角色並聲明無利益衝突。
    • 確認雙方係自願調解。
    • 告知當事人以外,列席的其他人扮演的角色。
    • 確認當事人有無獲得授權達成和解。
    • 說明調解的法律效力。
    • 由病方先行說明其主張、醫療疏失為何、得以佐證之證據資料,以及請求賠償之項目、金額。
    • 再由醫方則說明醫療處置的依據與反駁意見。
    • 醫療調委提供醫療專業意見、整理醫療上的主張與爭點;法律調委整理法律與非法律爭點、分析調解與訴訟流程及其差異、確認和解方案適法性、可行性、請求內容合理性。
    • 調解委員聽完兩造意見、闡述自身意見後,有可能會採「分別調解」方式,與當事人個別晤談,協助理解爭點與尋求共識。
  3. 調解結果紀錄
    • 如雙方達成協議,則應簽署調解書;
    • 若未成立,調解委員會將發出不成立證明,當事人始得進行後續訴訟。

四、 調解成立後之法律效力

  • 調解成立:

經法院核定後的調解書,視同確定判決書,當事人就同一民事事件不得再 行起訴或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需注意者,如調解涉及金錢賠償或履約義務,應具體載明金額、履行時間與方式,避免日後再起爭議。

  • 調解不成立

調解會於調解不成立時,應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算7個工作日內,將該證明書發給當事人。

檢察官或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調解不成立時,陳報該管檢察官或法院,並檢還所送卷證。屬法院移付調解者,應續行訴訟程序。

 

五、參與調解之建議策略
 

(一)  當事人在進入醫療調解程序前,應妥善準備並留意下列事項:

  • 蒐集證據:
    • 應調閱並複製完整病歷,保全證據:發生任何醫療爭議時,當事人應即刻向醫療院所申請調閱「全本病歷」,即包含住院病歷、護理紀錄、用藥記錄、手術及影像報告等。
    • 發生爭執後,與醫方談話時,最好有第三人在場,可以證明與醫師談話內容,若在公開場合,可錄影或錄音存證。
  • 蒐集醫學資料,同時諮詢醫療第二意見
  • 可尋求院方溝通說明、同時直接向院方申訴窗口申訴
  • 評估本件爭點,確認可能的醫療疏失為何、了解現有法律對該疏失之規範,將來訴訟是否有機會提起民、刑事訴訟。
  • 衡量自身訴求,明確訂定和解時可接受的賠償範圍、方式與優先處理事項
  • 出席會議前熟悉調解流程與雙方權利義務
  • 對調解筆錄上所載內容條款應逐一審閱確認(如對方分期付款方式、期限等細節),避免日後爭議
  • 應避免只訴諸悲情,卻未準備好證據、訴求
  • 避免暴力行為、於網路散布攻擊醫方的文字

(二)  此外,建議當事人由律師協助或陪同參與整體調解程序,理由如下:

  1. 醫療爭議涉及高度專業性,律師可協助解讀病歷、釐清法律責任與損害範圍、分析進入訴訟之風險。
  2. 調解過程中,律師能即時協助判斷對方所提條件是否合理,避免語言壓力或誤解法律而吃虧。
  3. 就調解書條文擬定與條件設計,律師可確保當事人權益不受損
  4. 調解不成時,律師可即時銜接訴訟準備,提升程序效率

*在醫療糾紛中,時間與證據往往是爭議走向的關鍵。建議民眾勿等待或猶豫,應即刻蒐證、調病歷、諮詢律師,才能在調解或訴訟過程中佔據主動地位。

六、結語

醫療調解制度不僅是訴訟前的形式要件,更是醫病雙方在理性、專業平台中尋求理解與解決之重要途徑。良善運作的醫療調解程序,有助於減少醫療暴力、降低訴訟率、提升醫療信任,亦可強化當事人之法治素養與自我保護意識。

對於病方而言,調解機會不可輕忽;對醫方而言,制度參與則是風險控管與公共形象管理之要素。建議民眾如遇醫療爭議,應及早諮詢律師,正確運用調解機制,以爭取自身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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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若您正面臨醫療糾紛,建議儘早蒐集病歷、影像、用藥紀錄,並向有經驗的醫療糾紛律師諮詢,才能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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