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鬧得沸沸揚揚的長榮遺產爭奪案,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後,以一紙密封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並指定張國煒接任總裁,引發大房三子張國政不滿,憤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歷經2年審理,一審法院認為遺囑有效,並未違反密封遺囑之法定要件,判決張國煒勝訴。看起來張國煒獲得首戰勝利,但你知道嗎,張國煒最後縱使獲得勝訴的確定判決,他仍然拿不走全部遺產喔!究竟是為什麼呢?且讓我們來了解,在人生的最後,該如何做好最後一份作業,讓自己毫無遺憾的畫下句點!
(一) 繼承人之資格:
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已經死亡,則無繼承資格,此稱「同時存在之原則」 。較特別者,係嬰兒若在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法律上為保護胎兒之利益,若嬰兒將來未死產,仍有繼承資格。
(二) 繼承人之種類及順序:
1. 我國民法上之繼承人,可分為「血親繼承人」以及「配偶繼承人」兩大類。「血親繼承人」會有繼承先後順序的差別,若是先順序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者,則後順序的繼承人便不得繼承,也就是說如果子女尚在,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都無繼承權、除非無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則祖父母才有繼承權;而「配偶繼承人」則有其特殊地位,不在法定順序之內,不論血親繼承人是誰,都有繼承權。
2. 配偶繼承人及血親繼承人之繼承順序圖示如下:
(一) 法定應繼分:
1. 指依民法第1141條、第1144條規定,共同繼承權人就遺產所得繼承之法定比率。一般而言,被繼承人本可以以遺囑指定其繼承人每人應繼承多少財產,不一定要依法律規定分配財產,但如果遇到沒有以遺囑指定、遺囑無效等情形,就會適用法定應繼分之規定,決定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比例。
2. 相關條文:
(1) 民法第1144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2) 民法第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特留分:
1. 我國民法原則上尊重遺囑人之意思,使遺囑人得自由處分財產,但是為避免將財產全部留給他人,而棄自己配偶及子女於不顧,使其配偶、子女生活反而陷入困難等不公平之對待,實有不妥,是以法律規定必須遺留遺產之一定比例給其繼承人之規定,此為強制之規定,若遺囑有違反此特留分之規定,則該部分之遺囑無效。亦即被繼承人確實可以給某個繼承人較多遺產,但不可以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2. 相關條文: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三) 應繼分及特留分整理表:
(注意,如前說明,血親繼成人是採空位繼承,即前順位繼承人不存在時,才會由後順位之繼承人繼承,而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受其他人是否存在而影響。)
1. 案例說明:
以下簡單就法條規定,舉例說明應繼分與特留分的計算方式。
(注意:真正在算定遺產繼承數額時,尚須納入諸多複雜考量因素,包括遺贈侵害特留分時、生前特種贈與等實際情形,均會影響繼承之財產數額,本文為讓讀者了解基本規範,因此排除其他因素,僅單純針對配偶與血親繼承人之繼承問題進行舉例說明)
(1) 案例一、被繼承人有配偶與三個兒女時:
(2) 案例二、被繼承人有配偶,但膝下無子女,只有父母尚在時:
(3) 案例三、被繼承人只有配偶、4位兄弟姊妹尚在,上無父母、下無子女:
(4) 案例四、被繼承人只有祖父母與配偶尚在:
(四) 代位繼承
1. 我國民法第1138條特別規定,如果某一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便再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以示公平,舉例而言,父親死亡後,若其三位子女中的大哥早於父親死亡,則大哥的應繼分改由其子女繼承,也就是孫子女繼承。但法律並未規定兄弟姊妹、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也有此種代位繼承權,因為立法者當初訂立此規定之目的,是希望能維持子股之公平。
2. 應注意,為避免有孫子女、又有曾孫子女者,該房的應繼分就變相增多,為維持各股、各房之公平,立法者又於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優先代位繼承,以上開大哥死亡的例子而言,大哥縱使有子女、也有孫子女,但仍以大哥的子女(親等較近)優先代位繼承,且代位繼承的也只有大哥的應繼分,並不會影響到其他兩位子女的應繼分。
(五) 喪失繼承權
1. 繼承人若有不法行為、不道德行為時,像是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遭判刑、以詐欺或脅迫等方式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還是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等,使其繼承有違倫理、亦不公平,所以立法者特別於民法第1145條規定,使其喪失繼承權。
2. 民法第1145條之規定如下: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3. 原則上若有法條所規定之第1種情形,即導致被繼承人死亡,或有意使被繼承人死亡,而被判刑確定者,會直接喪失繼承權;若是第2至第4種情形,也會喪失繼承權,但經被繼承人原諒者,則不喪失繼承權;最後一種情形則是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過不得繼承時,則繼承人也會喪失繼承權。
(一) 依照前揭法律之規定可知,張榮發過世後,其遺產之繼承狀況可能如下:
1. 若其密封遺囑最後被法院認定無效確定,便會依法律之規定分配其遺產:
張榮發大房張林金枝有4名子女,即長子張國華、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女兒張淑華;二房李玉美則僅有一獨子張國煒。而先於張榮發過世的大房張林金枝並無繼承權,故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李玉美,共計有6名繼承人,是以每人之應繼分都是遺產的1/6(而因女兒張淑華也是比張榮發早過世,但其有尚育有2名女兒鄭明宜與鄭明維,故由2名女兒各代位繼承1/12),而若張榮發全部財產有240億,則張國煒、李玉美、大房三子每人均拿40億,鄭明宜與鄭明維每人各自拿20億。
2. 若其密封遺囑最後被法院認為有效,但顧及特留分之規定,張國煒也不能獨拿全部遺產:
張榮發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的特留分均是「應繼分」的1/2,也就是遺產的1/12,因此張榮發的遺產必須保障張國煒以外5人的特留分,共計5/12,其餘7/12才可獨拿,也就是全部財產若有240億,則張國煒可以拿140億,其餘100億由其他五人平分,每人各自拿20億。
(二) 以上遺產繼承的計算方式是屏除其他比較複雜的狀況,假如張榮發尚有其他債務、或尚有其他張榮發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存在、又或者是6名繼承人中,有涉及前揭《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不孝行為,而可能喪失繼承權等種種情形,都可能影響實際遺產分配之狀況。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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