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令函日期: | 107-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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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71115 |
| 令函要旨: | 來信所詢店家利用他人音樂於公開場合播放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如店家係播放傳統電視、電台節目及播放CD之行為,請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 (二)如店家係透過電腦、智慧型手機播放音樂,可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1.播放音樂電台線上同步廣播之音樂:屬於單純接收之行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惟若店家外接之喇叭(擴音器材)設備顯然已經超出一般電腦、智慧型手機通常具備之擴音設備(即家用設備)時,則仍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後段規定「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之「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