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評析著作權令函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6/05/22 18:48 10 次瀏覽
令函日期: 107-11-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1115
令函要旨:

來信所詢店家利用他人音樂於公開場合播放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如店家係播放傳統電視、電台節目及播放CD之行為,請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

(二)如店家係透過電腦、智慧型手機播放音樂,可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1.播放音樂電台線上同步廣播之音樂:屬於單純接收之行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惟若店家外接之喇叭(擴音器材)設備顯然已經超出一般電腦、智慧型手機通常具備之擴音設備(即家用設備)時,則仍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後段規定「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之「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
依上開令函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屬著作權法「公開演出」行為,要得著作權人同意,此解釋函正確否?
可以想見的的,許多小吃店會裝設電視(或是聽廣播),然後於客人用餐時,會打開電視讓客人看電視節目,如果小吃店空間稍大,店主怕客人聽不清楚,加裝擴音器或其他設備,讓客人聽清楚,依智慧局函釋,此舉屬「公開演出」,要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有道理否?
此否符合公開演出的定義?有為逾越著作權法所要規範之公開演出或保護著作權人之意旨?
上開店主的行為,有無改變著作內容、形式?或進一步獲利(不要跟我說,店家因為有裝設電視,所以生意比較好,所以要收費;不一定;生意好否,應是東西好吃才是最主要的關鍵因素。)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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