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犯趁機性交之3年以上重罪,律師協助使被害人同意判減刑、緩刑...

葉鞠萱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4/26 15:17 2461 次瀏覽

【  事實經過  】

委任人小明與友人小李等四人原於酒吧聚會,後於凌晨前往小惠住處續攤,小明與小惠相談甚歡,後小惠告知大家可稍事休息待天亮後再離去,大夥便各自躺下休憩,小明躺在小惠身旁,先觸摸小惠身體,未見小惠拒絕,便進一步為性交行為。小惠驚醒後提告,小明認為小惠未拒絕,自己沒犯罪,偵查中雖然有請律師,仍遭檢察官起訴小明犯刑法第225條趁機性交罪。小明才發現已涉犯最輕三年以上重罪,必須趕快尋求資深有經驗之專業律師協助。......

葉鞠萱 律師

  • 聯絡電話: 0979529828
  • 執業年資: 20年以上
  •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