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監護人即被繼承人過世後,因遺產有起訴主張權利之必要,律師協助聲請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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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豪是禁治產人,一直由母親所監護著,母親過世後小豪要向母親的債權人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但母親過世後,新監護人尚未選定,故小豪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才能進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律師提醒:只要符合上開法條規定之要件,再經由律師協助說明,即可達到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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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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