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委任人小玲父親生前向小玲表示立有遺囑放置家中,小玲於父親死後請母親提出遺囑,母親表示不願意提出,並打算變賣房屋(疑似為大哥還債),小玲無法同意未依父親遺願處理財產,且認為祖屋應該留下供母親居住,拒絕協同辦理分割遺產分割。嗣小玲接到母親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及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變價拍賣父親留下之祖屋。
小玲與葉律師研議後發現可主張母親有隱匿遺囑之喪失繼承權情事,且主張因父親名下之房地係祖父所出資贈與父親,並非母親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惟小玲仍表示只要母親不賣父親留下之祖屋,可以各得三分之一為和解方案。
一、小玲前來諮詢葉律師表示不想父親留下之祖屋被變賣,葉律師先就民法相關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加以分析令小玲知悉。
二、因小玲與律師研議後發現母親有隱匿遺囑之喪失繼承權情事,且因父親名下之房地係祖父所出資贈與父親,並非母親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律師分析此均屬我方可主張之有利事實,小玲隨即委任葉鞠萱律師辦理。
三、母親起訴時刻意隱匿被繼承人留有遺囑之事實,屬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應提起確認母親喪失繼承權之訴訟,使法院認定母親有隱匿遺囑而喪失繼承權。
四、就夫妻剩餘財產部份,因祖父出資購屋之情事為全家族所知,葉律師聲請傳喚姑姑到庭結證,並提出大哥向小玲告知此等情事之電郵證明,法院認定此屋為父親受贈與之財產。
五、訴訟中小玲以和為貴表示只要母親不賣父親留下之祖屋,可以各得三分之一為和解方案,但母親堅持起訴時之主張,絲毫不願意讓步。因母親不願意和解,小玲須於訴訟中維持父親遺願,使法院依法判決,但小玲與丈夫另提出負起照顧母親之方案,縱使母親無法獲得父親遺產,反而吃住無虞。
六、律師提醒:雖古語云清官難斷家務事,然現今家族糾紛往往須上法院才能解決,不過律師建議訴訟案件若有和解之機會,不妨各退一步,以免全部敗訴。當然委任經驗豐富且法學程度優良的律師幫忙訴訟進行是最基本的準備。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line電話搜尋)
或加入lineID: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來電請告知為法律圈會員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