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協助選任特別代理人以便辦理遺產分割

葉鞠萱 律師
發表時間:2025/07/08 21:18 6 次瀏覽

【  事實經過  】

梅梅的父親往生,留下許多遺產給包含梅梅在內的4位兄弟姊妹,但因為梅梅先前已受到監護宣告,由同為繼承人之一的大哥擔任監護人,恐有利害衝突,無法代理進行遺產分割。

【 聲請注意事項】

1.   特別代理人需與梅梅之間沒有利害衝突。

2.   分割需符合不侵害梅梅的利益。

【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一、  本所葉律師指出,根據我國民法規定,若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
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件監護人與
受監護宣告人梅梅同為繼承人,彼此有利益衝突,故應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需與梅梅之間沒有利害衝突,分割需符合不侵害梅梅的利益。

二、  律師提醒:法律多如牛毛,法律事件事涉專業,沒有簡單的事務,一定要
委任程度好經驗豐富之專業律師處理,若無程度好經驗豐富之專業律師協助辦理、
提供法院要件事實,容易事倍功半甚至功敗垂成。

葉鞠萱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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