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無正當理由不探視臥病之被繼承人是否會喪失繼承權?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2/26 12:10 967 次瀏覽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74台上1870判例參照。要言之,繼承人無正當理由不探視臥病之被繼承人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如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自會喪失繼承權。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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