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娛樂法(著作權法)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1/13 11:51 2070 次瀏覽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之著作權有二種,一是著作人格權,二是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是專屬的權利,原則上不得讓與、繼承,著作人格權有三種: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與禁止不當變更權。

著作財產權有十一種: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

著作權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之著作,例示如下,一共有10種著作。其意旨原則上受著作權規範的著作就這10種。而有些著作有對應的著作財產權,例如公開上映權只對應視聽著作;公開口述權只對應語文著作;公開演出權只對應語文、音樂、戲劇、舞蹈著作。

各著作利用的態樣極其複雜,且著作權法第3條就著作利用之態樣有定期態樣,這些利用態樣可理解成著作財產權之態樣(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至第13款)。由於著作權法在智慧財產權法裏屬於法條結構較為繁複者,須花較多時間分析,解說,待下次再與各位聊談。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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