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之佃農死亡,地主是否即可收回土地?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2/26 13:59 3082 次瀏覽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且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從而,耕地三七五租約之佃農(承租人)死亡,除非其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否則依民法第1148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款反面解釋,其繼承人仍然繼承該三七五租約之權利及義務。要言之,即便三七五租約之佃農死亡,地主仍無法逕自收回其土地。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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