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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所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之贈與人之任意撤銷贈與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判決。故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