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拋棄繼承後,可否再對其他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2/26 14:05 1797 次瀏覽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與繼承制度,係因人死亡,由具有一定身分之生存者,包括的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之規範目的未盡相同,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權,性質上本可相互併存。且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分配請求權,於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時,係屬生存配偶本於配偶身分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與該生存配偶對於先死亡配偶之繼承權,為各別存在之請求權迥然不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941 號裁判要旨參照)。要言之,配偶即便拋棄繼承仍得對其他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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