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就子女性氏之規定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2/26 14:48 1444 次瀏覽

民法第1059條(婚生子女)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3、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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