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租約一部分不自認耕作或轉租他人,全部租約無效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1/06 10:11 2249 次瀏覽

按耕地租賃,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以承租之耕地供耕作之用,否則原定租約無效,此觀72年12月23日修正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自明。且所謂原定租約無效,係指同一租約無效,或同一租約內租賃多筆耕地,僅對其中一筆或數筆不自任耕作,該租約全部均歸無效,縱當事人嗣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20條規定變更或續訂租約,亦不能使業已無效之原訂租約回復其效力,出租人得就該未轉租或自任耕作部分之土地,請求收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按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又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減租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及土地法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承租人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原訂租約無效,係指轉租及未轉租部分之全部租約均無效而言(108年度台上字第11號判決)。要言之,承租人就三七五租約之一部分不自認耕作或轉租,全部租約無效,出租人得收回全部土地。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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