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擔任保證人或提供不動產給他人設定抵押權之效力為何?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3/04 16:56 1296 次瀏覽

按公司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旨在穩定公司財務,用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倘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仍應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703 號判例參照。且公司法定代理人縱有提供公司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其設定抵押之行為,對被上訴人公司不生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可參。要言之,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其擔任保證人或提供不動產給他人設定抵押權對公司不生效力。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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