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前,共有人享有逾越其比例,他共有人得否請求返還?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9/28 16:09 1255 次瀏覽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固無應有部分。然共有人(繼承人)就繼承財產權義之享有(行使)、分擔,仍應以應繼分(潛在的應有部分)比例為計算基準,若共有人逾越其比例,於共有人間,自構成不當得利,他共有人得請求返還,此項請求權非因繼承所生,不屬公同共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判決參照)。要言之,遺產分割前,共有人享有逾越其比例,構成不當得利,他共有人得請求返還之。

許志嘉 律師

  • 執業年資: 20年以上
  • 正嘉律師事務所
  • 新北市中和區宜安路171號2樓205室